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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解读(下)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2 11:21:31     浏览次数:121次    

  立法亮点

  该法顺应中华民族发展的内在规律,紧扣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主题,突出引领性、针对性、实践性,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主线鲜明。 通篇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并将其作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规范设计的根本遵循。序言叙述中华民族形成及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过程,总则阐释共同体本位、发展权优先、系统性治理的理念,规范条文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具体展开,并规定翔实的监督保障举措和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系统性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规范。

  二是定位精准。 民族团结关乎国家目的的实现。该法既突出“促进”这一核心功能,又注重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形成“促进”与“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契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律。

  三是体系完整。 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结构严谨,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基层落实、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四是导向突出。

  直面新时代民族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精准施策:针对发展差距,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针对文化认同不足,强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针对民族区隔风险,推进交往交流交融;针对治理薄弱,完善协同治理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设立多层次责任机制,确保创建实效。

  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族团结进步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力量。该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政治引领、司法保障、权益维护、治理协同四大期待,要求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司法全过程。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 各级法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把推进共同体建设、树立正确民族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政治责任,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各级法院要紧密配合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依法严惩组织、策划、实施、煽动、资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活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坚决惩处境外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筑牢司法防线。

  三是依法保障权益。

  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审理涉民族因素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杜绝民族歧视,维护公平正义;妥善审理涉民族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等案件,守护共有精神家园与绿水青山;落实双语司法服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四是深化源头治理。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党政部门和基层调解组织协作,建立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全链条机制,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司法和谐促进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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