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山西省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晋红〔202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下拨的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项目资金等单位可支配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四条 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通过财政采购系统组织实施的、属于运城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集中采购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列出的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下的,登录运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取直接采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3)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电子卖场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达到6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代理招标采购。
(4)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达到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或服务,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需求科室自行采购。在自行采购中,采购金额较小且长期与之存在购买关系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选择定点前,要提前做好询价工作。
(2)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1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工程项目60万元),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需求科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3)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类、服务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项目及工程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代理招标采购。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类、服务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及工程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要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形式和数额标准依法进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方式的条件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时限不能确定等原因未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八条 采购中的回避原则
以上各类形式的采购,要回避与单位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企业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第九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机关纪检人员组成,常务副会长任组长。主要职责:统一领导会机关采购工作,负责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1.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计划和采购信息统计。
2.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
3.配合需求科室完成询价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需求科室
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采购预算、细化采购需求、技术质量要求及相关参数资料。
2.负责招标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和采购信息公开。
3.审核、签订采购合同。
4.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组织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接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负责调拨固定资产。
6.负责询价工作。
7.采购资金报销等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流程
1.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需求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价格行情和配置标准组织编制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和绩效目标。办公室审核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预算刚性约束,无预算不得采购。
2.细化采购需求。采购资金到位后,需求科室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细化采购需求,制定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并按流程进行预算使用审批。重大项目要对主要技术、服务要求、供应状况、价格变化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采购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等情况合理提出采购需求,做到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合理可行。
3.确定采购方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办公室负责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4.选择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依照采购项目的实现目标和专业要求,从采购代理机构的依法合规、专业领域、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包括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活动、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需求科室负责提供代理机构信息、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范围、权限和期限。
5.确认采购文件。需求科室负责按照合法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的标准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做到采购文件合规、明确、完整、公正。必要时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复核论证,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复核论证专家。
6.参与评审活动。需求科室依法择优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行为和意见负法律责任,做到采购评审活动依法合规、客观公允、充分详实。
7.确认评审结果。需求科室确认采购评审结果。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情况、评审情况和评审报告依法核对确认采购评审结果及中标(成交)供应商。
8.签订采购合同。需求科室严格依据确认的评审结果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确保采购的各项需求、要约如实完整的落实在采购合同中。
9.开展履约验收。需求科室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由3人以上组成,需求科室任组长,采购工作人员、机关纪检人员、需求科室负责制定参数人员等为成员,依照验收要求和程序对合同约定事项逐一进行验收,并记载检测、验收情况和出具验收报告。
10.办理支付手续。需求科室根据合同和验收情况办理支付手续,同时提供采购备案审批手续、中标公告、采购合同、验收书、发票等资料,办公室审核后支付。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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