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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红十字会新型采购人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1:23:30     浏览次数:593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运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运财购〔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政府采购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凡使用单位财政性、捐赠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单位通过财政采购系统组织实施的、属于运城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是全面负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单位采购预算,经批复后,及时编制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确认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完善采购文件、做好内部控制相关记录、核对资金来源、及时支付货款、固定资产入账等。

(二)各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进一步细化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目、规格、数量、单价、资金来源等,并对货物进行验收、保管,完善相关记录。

(三)纪检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过程和货物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章  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

第七条 集中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电子卖场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 5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登录运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取直接采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电子卖场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登录运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

(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达到6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代理招标采购。

(四)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达到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或服务,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单次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归口室经领导审批后自行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不足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60万元)采购项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内控议价采购。由归口室进行市场询价,择优邀请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组织内控议价,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货物类、服务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项目及工程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代理招标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货物类、服务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及工程类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报备审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条 公开招标:以公告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参加投标。

适用情形:凡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当年财政规定的限额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条 邀请招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无法确定预算金额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4、在省、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产品中确定供应商的。

第十条 询价: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竞争性磋商: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十五条 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竞价等方式。

 

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各方面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九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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