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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红十字会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1:28:21     浏览次数:672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成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 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财务制度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等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真实、可靠,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对全会机关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会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财务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其经费收支活动应接受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设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十一 会机关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取得的捐赠收入。

(三)其他合法性收入。

十二 基本性支出管理:

(一)基本性支出是指为维护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基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经费。

(二)严格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适度从紧,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会机关正常运转的必需开支。

十三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是指按预算、按计划规定的财政专项支出、捐赠支出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三)捐赠收入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无固定意向的捐赠款,视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救灾、救助、救护及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使用。

十四 经费申请及报销程序

(一)申请程序:

经费审批报销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所有开支需报会领导审批。重大支出事项需留存重大事项决策记录。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需填写统一的费用报销单,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报销费用须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 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使用规定,凡属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

十六条 会机关职工因公出差或公务活动需事先报会领导审批。出差返回或公务完成后,应尽快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结清账款。公款不得私借。

十七 严格依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电子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向市场购买的不合法的收据、发票。

十八 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票据。

十九 收取各点募捐箱款时,必须办公室指派两人参加。

办公室收到汇款单据,交由财务人员登记并保留痕迹资料,定期和财务对账。由财务人员办理取款、存款等手续。捐款收入应及时在当年年度入账。

二十条 财务应定期向会领导报告财务活动情况。

二十一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二十二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一)支票与印鉴须分开管理。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决杜绝超限额使用现金的行为

第三章 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单位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是全面负责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 制订单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受理单位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3.审定单位采购预算的申请。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4.审核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5.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6.办公室资产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7.负责办公设备项目购置等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8. 牵头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二)采购项目的使用人员为单位采购员,采购员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项目预算计划。

  2.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

  3.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4.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5.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采购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单位审批;办公室负责将单位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经办公会审批同意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实际所需填写“采购需求”,将采购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人员。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办公会审批。

  (三)采购。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采购需求内容一致。

  (五)验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组织验收,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会领导签字,由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资料归档。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采购员负责。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符合运城市财政局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按照采购预算,由采购员组织采购,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各方面监督,提高单位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日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建账、核算,办公室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验收、保管。资产使用部门包括运城市红十字会各部门。捐赠和上级下拨类固定资产由赈济救护部按规定做好入账、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其它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交通工具、机电设备、办公家具等。

(三)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其中包括购买、接受捐赠、自主研发的正版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单位资产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是否可调节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如确需购买,由采购员进行采购。运城市红十字会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报废等情况。

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的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资产保管人与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实物清点和领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会同财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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