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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红十字会 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13:33:58     浏览次数:7579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因难,根山西省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制度的通知》发〔2015〕3号)精《山西省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是对全市范围内受自然灾害、意外害、重疾病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城乡困难孤寡老人及孤儿等特殊群体,实施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救难救急、简便高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政府各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临时救助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金拨付、宣传指导、回访核验等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开展博爱募捐活动所募善款。

(二)社会机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重特大疾病致使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3000元。

(二)因意外伤害、长期疾病困扰致使生活困难的,以及城乡困难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救助标准2000元。

(三)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元。

(四)具有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等特殊情况的困难家庭或人员,经会议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每年只给予1次临时救助,连续救助不超过2年,每次只能申请与家庭情况相符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由办公室实施,按相关程序,救助金由办公室直接拨付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填写《运城市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单位或农村(社区)情况证明、病历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有事发地相关部门提供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审核,审核确定后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收支等日常管理纳入市红十字会募捐专户统筹管理,并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对救助资金的接收及拨付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设立资金台账,保证救助信息的完整记录。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档案,并做好整理保存。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自觉接受市纪检、审计等社会各界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非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经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按年度临时救助群众救助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对象不低于救助总数的20%,对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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