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因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精神和《山西省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对全市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城乡困难孤寡老人及孤儿等特殊群体,实施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救难救急、简便高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政府各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临时救助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金拨付、宣传指导、回访核验等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开展博爱募捐活动所募善款。
(二)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重特大疾病致使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3000元。
(二)因意外伤害、长期疾病困扰致使生活困难的,以及城乡困难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救助标准2000元。
(三)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元。
(四)具有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等特殊情况的困难家庭或人员,经会议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每年只给予1次临时救助,连续救助不超过2年,每次只能申请与家庭情况相符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九条 救助金发放由办公室实施,按相关程序,救助金由办公室直接拨付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填写《运城市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单位或农村(社区)情况证明、病历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有事发地相关部门提供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审核,审核确定后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收支等日常管理纳入市红十字会募捐专户统筹管理,并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对救助资金的接收及拨付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设立资金台账,保证救助信息的完整记录。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档案,并做好整理保存。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自觉接受市纪检、审计等社会各界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应自觉接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非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经批评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按年度对临时救助群众救助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对象不低于救助总数的20%,对救助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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