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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运城市红十字会捐赠调拨物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捐赠调拨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强化捐赠调拨物资中固定资产的接受、使用、储存、管理和报废,避免捐赠调拨和分配发放物资出现迟滞拨付、私分截留、损毁浪费等问题。
第四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定期梳理捐赠调拨物资接受发放情况,明确接受发放的对象、数量、价值。对其中单位价值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属于固定资产的捐赠调拨物资要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对受益单位接受捐赠调拨物资中固定资产的接受、发放、储存、管理、使用、回收、报废等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回访。
第六条 对社会捐赠和上级调拨物资中的固定资产,抽查单位数不低于发放单位数的20%;对带有红十字标志的固定资产,检查单位数原则上要达到100%。
第七条 对捐赠调拨物资中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有意愿继续使用的,红十字会需与接受单位签订管理委托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回访管理使用情况。
第八条 接受单位无继续使用意愿,同意红十字会回收的,应由接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红十字会批复后,履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完成实物移交,重新纳入红十字备灾物资管理。
第九条 确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由存储单位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并出具影像资料,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物资的流程必须符合财政有关规定。对于带有红十字标志的固定资产,要对红十字标志的处置情况做重点确认检查,避免丢失滥用,引发负面舆情。
第十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完善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参照市级文件出台本单位管理制度,对管理流程标准做进一步明确,推动捐赠调拨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每年1月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上一年度捐赠调拨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发放、储存、报废数量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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