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20〕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19〕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机关各科室使用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省财政下拨的红十字事业资金、彩票公益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拨的项目资金、彩票公益金、经营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数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采购行为实行集中采购、科室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集中采购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列出的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
(3)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4)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服务、达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科室集中采购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科室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可依照法定程序,结合自身业务需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向市财政科室备案后实施。
3、分散采购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不足2万元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需求科室自行采购。
(2)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由采购人科室集中采购,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核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组织进行询价,机关纪检人员和负责采购、财务工作人员配合完成。
(3)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由采购人科室集中采购,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核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由需求科室负责组织召开现场询价会,机关党纪检人员和负责采购、财务工作人员配合完成。
(4)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核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由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决定采购形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依法经财政科室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要参照财政性资金采购形式和数额标准依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 询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分散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询价小组由需求科室、采购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机关纪检人员等人共同询价采购,采购完成后编写询价情况说明并签字,与发票一起附在报销单后。
在自行采购中,采购金额较小且长期与之存在购买关系的,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选择定点前,要提前做好询价工作。
第九条 采购方式的条件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时限不能确定等原因未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条 采购中的回避原则
以上各类形式的采购,要回避与我会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企业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省红十字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机关纪检人员组成,常务副会长任组长。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会机关采购工作,负责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机关纪检人员、负责采购工作、负责财务工作和负责法治建设工作等人员组成,分管财务工作的会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设在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审定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四)确定代理机构;
(五)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纪问题;
(六)确定验收小组组成人员或聘请专家对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
(二)向省财政厅报送采购计划和采购信息统计;
(三)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
(四)审核采购合同相关内容;
(五)负责进行采购信息公开;
(六)采购文件的归档和保存;
(七)配合需求科室完成除由委托代理机构询价以外的询价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需求科室
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采购预算、细化采购需求、技术质量要求及相关参数资料;
(二)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三)签订采购合同;
(四)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组织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接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负责调拨固定资产;
(六)负责除代理机构询价采购以外的询价工作;
(七)提出支付资金申请、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纪检人员
主要职责:
(一)监督招投标工作全过程;
(二)监督询价工作全过程;
(二)依法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三)监督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采购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
第四章 采购工作流程
(一)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需求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求、价格行情和配置标准组织编制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和绩效目标。办公室审核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预算刚性约束,无预算不得采购。
(二)细化采购需求。采购资金到位后,需求科室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细化采购需求,制定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并按流程进行预算使用审批。重大项目要对主要技术、服务要求、供应状况、价格变化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采购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等情况合理提出采购需求,做到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合理可行。
(三)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办公室负责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四)选择代理机构。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采购项目的实现目标和专业要求,从采购代理机构的依法合规、专业领域、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包括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活动、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办公室负责提供代理机构信息、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范围、权限和期限。
(五)确认采购文件。需求科室负责按照合法性、科学性和公平性的标准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做到采购文件合规、明确、完整、公正。必要时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复核论证,本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复核论证专家。
(六)参与评审活动。需求科室依法择优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对评审行为和意见负法律责任,做到采购评审活动依法合规、客观公允、充分详实。
(七)确认评审结果。需求科室确认采购评审结果。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响应情况、评审情况和评审报告依法核对确认采购评审结果及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需求科室严格依据确认的评审结果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确保采购的各项需求、要约如实完整的落实在采购合同中。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法律顾问审核工作,并配合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公示采购合同等工作。
(九)开展履约验收。需求科室应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由3人以上组成,需求科室任组长,采购工作人员、机关纪检人员、需求科室负责制定参数人员等为成员,依照验收要求和程序对合同约定事项逐一进行验收,并记载检测、验收情况和出具验收报告。
(十)办理支付手续。需求科室根据合同和验收情况拟写付款请示,同时提供采购备案审批手续、中标公告、采购合同、验收书、发票等资料,财务科室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 申请和归档
第十五条 采购日常物资时,需提前填写《运城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审批卡》,采购申请须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部(室)分管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需求科室负责购置。
第十六条 如单项或批次采购物资、工程、服务项目在1万元以上,或须常务副会长审定的采购物资、工程、服务项目等。需求科室须填写《山西省红十字会物资采购请示卡》,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审签、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部(室)分管会领导审批,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根据相应的采购形式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报销按照《运城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伪造、销毁或者隐藏,采购文件保管期限从采购日期结束起至少10年。
采购文件包括:请示卡片、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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