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运城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政策法规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运城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2 10:28:13     浏览次数:7450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红十字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制度适用于红十字会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资金、募捐资金、会费资金及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等。

第二章  事前请示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坚持事先请示原则。经费开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经费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资、社保、供暖、水电等单位日常性运转支出,资金的开支需提前请示,承办人草拟工作请示后,需经部门负责人、相关会领导签批后,承办人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单笔一万元以下(包括一万元)的工作经费,经上述基本审批流程签至秘书长;单笔一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的支出,经基本审批流程及党组会议研究,党组书记签审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报销程序

第五条  各项工作费用报销时,必须将完整的报销单据及相关材料提供给财务,做到手续齐全。报销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详细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完整且规范的报销凭据(发票及相关资料)。重大资金必须附会领导事先批准的审批单或请示卡。无原始凭证或丢失且无相关证明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费用报销单必须由承办人签字,会计人对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稽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复核,会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七条  报销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一万元以下(包括一万元)的工作经费,经上述基本审批流程签至秘书长即可支付。

(二)单笔一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的支出,需经常务副会长签批方可支付。

(三)单位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残保金等)、单位冬季供暖费、工会经费缴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单位日常性运转支出,按照基本审批流程,无论金额大小报秘书长签批后即可支付。

(四)各部门所负责项目的资金开支,按照基本审批流程,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 需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方可支付。

(五)从募捐资金中列支的救助金,无论金额大小,按照基本报销流程,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 需经常务副会长批准方可支付。

(六)党费的所有开支,无论金额大小,按照基本报销流程,经党总支书记审批,党组书记批准后方可支付。

(七)工作人员补助、奖金发放等及其他涉及重大规定或者相关政策不明确的支出事项,单笔金额不论大小,经秘书长审批后,需经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常务副会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办公费管理

第八条  办公费是指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费用。办公用品按审批单实施采购,专人保管(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各部室购置办公用品,须事先请示,根据请示流程签批后,专人购置,并登记入库,工作人员需各自签字领用。

第十条  办公费报销流程按照一般经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使用需按照《运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需事先填列出差审批单,分管领导签批后可出差,并按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依照管理办法对不同级别、不同项目划分标准,实行总额包干和部分包干的报销办法,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开支标准

省内、省外出差住宿标准均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晋财行〔2016〕24号)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最新标准执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单位统一安排伙食或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不再领取伙食或交通补助。

如遇夜间倒车需住宿的等各类特殊情况,工作人员需事先报部门领导同意,报销时附相关证明,并有证明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需附相关证明并经由证明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1.省内: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2.省外: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包干使用,其他省份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三)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省内省外均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厅局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余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十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作。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作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等特殊情况下,确需乘坐飞机出行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否则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按照一般经费报销程序进报销。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议费是指各单位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会议费管理按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号)等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

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二)会议费开支标准

    按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费需按照上述规定,事先请示签批后报销,并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会议规模。会议费开支按照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流程按照一般经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培训费报销按照《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号)等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培训费、讲课费和其他费用。

    (二)培训费开支限额标准

    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元/人天。如有新规定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需按照上述规定,事先请示签批后报销,严格控制培训天数及培训人数,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除讲课费及小额零星开支的培训费用可以现金支付,其他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报销流程按照一般经费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开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费开支及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相关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相关费用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及的人员需予以接受和配合,并加强整改,不断完善。



红十字总会及国际组织
相关单位及媒体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3015168号晋公网安备 14080202000546号

我要捐赠
加入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