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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芮城县红十字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芮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芮城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芮编发〔2021〕4号)和《关于县红十字会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芮编办发〔2021〕4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芮城县红十字会是群团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为副科级。

    第三条 芮城县红十字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红十字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六)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芮城县红十字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日常工作运转;负责会务、文电、安全、保密、档案、印章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总务后勤等工作;负责社会募捐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二)赈济救护部 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股级职数1名

    负责救灾、救护、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等“三献三救”工作;负责红十字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红十字会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第五条 芮城县红十字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会长1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设专职副会长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6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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