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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询价采购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9 14:53:59     浏览次数:76次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询价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需求科室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1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应进行询价采购。

  第四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信的原则,在红十字官网上进行公开。

  第五条  需求科室应提交询价请示(如召开现场询价会,需在请示中明确),经会领导同意后,成立由需求科室、采购工作人员、财务人员、机关纪检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实施询价。

  第六条  需求科室应当制定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包括采购项目简介和内容、报价单位资格要求、报价时间要求、报价地点、报价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询价采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需求科室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2.需求科室在红十字官网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符合询价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资料,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应拒绝接收。

  4.询价采购小组在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向市红十字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5.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从询价采购小组推荐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并以其报价作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货物实际购买价格。所确定的供应商放弃供应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询价采购结果违法行为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可以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询价采购。

  第八条  采购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单位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市红十字会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需求科室应当在报价截止后三十日内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并在红十字官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及总价。

  2.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3.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条  需求科室与供应商应当自询价采购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询价采购小组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核定询价采购文件内容后再次组织询价采购: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2.所有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重新组织询价采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需求科室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采购事宜的质疑和异议,需求科室要及时答复:

  1.对询价采购的质疑应当在报价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报价截止前完成。逾期答疑、补遗的,报价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2.对询价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询价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需求科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询价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红十字总会及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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