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捐赠工作公开透明,提升捐赠执行效率,加强和改进捐赠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运城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试行)》、《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垣曲县红十字会的捐赠反馈工作。
第三条 捐赠财产使用应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提交垣曲县红十字会办公会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通过财务报告、项目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捐赠反馈遵循“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特殊情况由垣曲县红十字会统一安排)。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知情权。
第五条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的形式,既要体现捐赠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六条 捐赠反馈内容由“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负责编写并提供,主要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第七条 县红十字会应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备捐赠人查询,包括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督导评估报告、合同文件、图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确定受益人,应当以相关协议、申请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告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每半年汇总一次捐赠项目收支和结余情况,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捐赠支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开募捐款物的使用,应通过公示栏、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款物使用情况。
定向募捐款物的使用,包括专项基金、有合作协议或捐赠函等的定向捐赠,应当与捐赠人保持充分沟通,按照约定及时详尽地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县红十字会及时提供项目报告。
通过公示栏、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各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结案项目的终期报告。法律法规对捐赠信息公开有具体规定的,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通过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捐赠款物使用进展情况及项目效果,积极争取媒体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告,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引领社会正能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垣曲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示例)
公司:
病毒无情人有情,在这场全民抗击疫情的阻击战中,贵公司慷慨解囊,捐赠 万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此,我们代表疫区人民和一线医护人员对贵公司的人道义举表示衷心感谢。
按照贵公司捐赠意愿, 万元定向用于 县疫情防控, 万元定向用于 县疫情防控。
1、用于 县疫情防控的 万元捐款,其中 万元由 县红十字会按照县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分配方案拨付至 个乡镇和医院安排使用; 万元由 县红十字会按照 县防控指挥部安排,拨付至 ,用于购买一套核酸检测系统设备; 万元拨付至 人民医院,用于购买一台移动DR设备。
2.用于 县疫情防控的 万元捐款,其中 万元汇至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定账户,用于疫情防控; 万元汇至县防控领导小组指定的物资采购账户; 万元按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定的分配方案,拨付 医院和 医院各 万元,用于两家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完善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我们接受的所有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还将在疫情结束后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开,不辜负每一份爱心善意。人间大爱,有您同在,再次感谢对 红十字会的信任和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爱心支持!
谨致报告,顺颂商祺。
红十字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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