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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09:59:57     浏览次数:56次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募捐是指市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 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进行募捐。

第四 在募捐和捐赠接受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 开展的“博爱一日捐”活动,以及通过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募捐箱等渠道、方式开展的公益项目等日常募捐活动,都应依法合规进行,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六 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等实际工作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七 接受捐赠的财产必须开设专户,独立科目,开具票据。

(一) 接受捐赠的现金、物资应开具《山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并登记造册,及时入账入库。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特殊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四)对于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救助等工作的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接收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征求捐赠方意见,经党组会议研究,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也可进行拍卖,其收入转入募捐专户。

第八 对捐赠财产数额较大,捐赠对象较为特殊,捐赠方式较为复杂的,应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九 分配使用范围。接受捐赠的财产,主要用于应急救灾,助医、助学、助困、助老,精准扶贫和博爱送万家等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活动或项目。

捐赠人有定向要求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分配使用流程

(一)灾情发生后,根据灾情或工作计划,组织工作人员或指定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深入受灾地区或拟救助对象家庭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评估灾情或困难程度。

(二)根据评估报告及募捐财产情况,与捐赠者沟通,确定受益人群,制定采购、分配、救助方案等,报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一 分配使用程序

(一)紧急救助: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

(二)日常救助:准确了解掌握救助群体对象需求,制定年度救助计划,依据财力情况,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救助程序,有序开展日常救助。

(三)临时救助:参照《运城市红十字会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针对救助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建立相应台账,完善有关资料。

第十二 市红十字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将救助资金或物资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及时到位。严格发放管理,禁止挪用截留、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发放行为。

第十三 接受捐赠财产发放前,要将受益人群名单和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

接受捐赠财产在发放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红十字会联合当地县级红十字会对受益地、受益群众接受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抽查对象不低于发放总数的20%,对捐赠财产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四 救助资金和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

接受捐赠及所开展的救助活动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省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者反馈,并通过红十字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 对违规发放募捐资金和物资,存在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本单位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

红十字总会及国际组织
相关单位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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