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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职责中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运城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简介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及时考察灾情,对灾害进行评估,了解灾区需求,视灾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救助活动,根据省红十字统一安排,依法开展募捐,并及时将募捐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健全红十字备灾救灾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备灾储备机制,细化完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对接。加强应急救援队建设,配备专业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附:
运城市红十字会
捐赠物资接受和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西省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和分配内部管理规范标准》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物资接受
(一)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1.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单价、数量、总价值、是否定向,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有效期要求:①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②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公允价值证明(购买发票、成本核算证明等材料);
4.捐赠单位法人相关资质(营业执照、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以个人名义捐赠的,需提供捐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捐赠资料不全的,捐赠方需补齐捐赠资料,方可接收;无法补齐资料的,需告知捐赠方具体原因,暂不接收。
(二)接受捐赠的物资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三)物资入库
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赈济救护部工作人员统一接受捐赠人提供的有关捐赠资料,填写物资入库表(表2),并向捐赠方出具物资接受函或接受证明。物资入库表需逐级签字并盖章,后附物资接受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由财务部门开具捐赠票据并入账。
定向捐赠的物资可由捐赠方直接转交定向的地点,凭捐赠方提供的捐赠材料和接受方的接受证明填写入库单,并交由财务入账。
二、物资发放
(一)有需求物资的单位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或运城市红十字会提出物资拨付申请,运城市红十字会根据在库的物资种类和数量进行合理分配。
(二)赈济救护部根据申请,起草物资分配通知,经逐级审批后,形成物资发放文件,将文件下发至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或需求单位,同时下发至运城市红十字会物资仓库。发放文件中需注明发放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具体信息,便于物资仓库管理人员精确查找。
(三)领取物资的单位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具的介绍信(需包含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领取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到运城市红十字会物资仓库领取物资,核对好领取物资的数量后,由仓库保管员和提货人在出库交接单上签字。发放的物资需与发放文件上的种类、数量、价值一一对应,避免出现发放物资规格不符的问题。
(四)赈济救护部根据出库交接单中实际发放的物资数量,填写物资出库表(表4),逐级审批并盖章。接受方向运城市红十字会提供接受证明或物资收据(表4)。赈济救护部将物资发放所需材料、接受证明或物资收据交由财务入账。
(五)定向捐赠可由捐赠方直接转交定向的地点,凭捐赠方的捐赠函和受赠方接受证明填写出库单并入账。
三、物资管理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救灾工作结束后,结余的捐赠物资应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储备入库,作为备灾救灾物资使用。
(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物资分配上要摸底排查,拿出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同时对物资分配情况要做到张榜公示,完善发放手续。
(三)发放给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中,属于固定资产类别的,应加强管理。在救灾或使用完成后,要统一回收备存,作为备灾物资使用。
四、责任追究
(一)对救灾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二)在接收、分配、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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